銓敘部前令釋:「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並補充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