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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並6月24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各機關對於所屬涉嫌刑事案件人員即時予以課責,明定事證明確經檢察官起訴或經任一審級法院判決有罪即應
由服務機關本權責審究行政責任。
(二)基於任免與獎懲核辦權責一致性,明定停職、復職及專案考績以外之免職案件由任免權責機關核辦。
(三)配合實務作業,明定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應層報本府核辦。
(四)基於任免、年度考績、平時考核權責一致性,修正區長之獎懲作業應由區公所報由民政局層報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