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計畫性質:分為市鎮計畫及特定區計畫。
二、依計畫位階: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一)主要計畫為都市實質發展所擬定的指導性計畫,具有綜合性、一般性及長期性及全盤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主要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2.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3.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4.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6.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7.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8.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9.實施進度及經費。
10.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為主要計畫範圍內一部分地區更詳細的實質計畫,其依主要計畫的指導,對地區作更詳細的規劃,具有執行性、具體性、中短期性及局部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的規定,細部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7.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依擬定時機:分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一)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依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申請通過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擬定新訂或擴大市鎮計畫、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
(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三)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遇有都市計畫法第27條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