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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通盤檢討業務

一、臺南市(原臺南縣部分)目前計有三十九處都市計畫區

二、都市計畫查詢系統建置、更新及維護

三、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與通盤檢討程序

(一) 都市計畫擬定或擴大(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製作申請書 → 市政府審核(通過) →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核定申請內容 → 都市計畫管理單位辦理擬定作業 (申請階段作業) 辦理規畫禁建 → 辦理規畫前徵求人民或團體意見公告與公開說明會(以蒐集規畫意見) → 辦理規畫前相關單位業務協調會(以蒐集規畫意見) → 製作都市計畫書圖 →送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公告與說明會 → 提交市都委會審議 → 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 核定 → 公告發佈實施

 

(二)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計法第27條或其他法令規定)

申請辦理變更 → 受理機關(中央或縣市政府) 同意辦理變更 → 製作都市計畫書圖 → 送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公告與說明會 → 提交市都委會審議 → 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 核定 → 公告發佈實施

 

(三)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計法第26條或其他法令規定)

辦理規劃前徵求人民或團體意見公告與公開說明會(以蒐集規畫意見) → 辦理規劃前相關單位業務協調會(以蒐集規劃意見) → 製作都市計畫書、圖 → 送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 → 公告與說明會 → 提交市都委會審議 → 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 核定 → 公告發佈實施

 

四、規劃內容之法令依據請參考都計法第十一至十九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與都計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