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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並自113年11月25日生效

基於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各機關計算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時,具下列情事之人員,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一、考績年度內請娩假、流產假,以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之人員,列入機關參加考績人數,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二、 請娩假或流產假跨年度之人員,如於分娩或流產之考績年度,請前開假別達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日數半數以上,該年度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於分娩或流產之考績年度,請上開假別未達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日數半數,應於次一考績年度始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