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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8條及第5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因107年5月10日考試院第12屆第186次會議決議同意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科長職務列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後,所置最高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非主管職稱,已轉變為重要專案之承辦人力,基於組織結構轉變及職務合理配置之考量,爰刪除第八條第二項有關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薦任第八職等非主管職稱配置比率規定,以及修正第五條附表縣市政府委任官等比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