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如下:1.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2.書面應記載事項。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