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積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銓敘部95年8月7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