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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人事處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第2點、第6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修正說明如下:
1.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之健康檢查補助額度調整至一萬元,以與現行其他直轄市取得衡平。
2.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每二年一次覈實給予公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