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所定,職務代理 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中職系要件之認定

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又目前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以職系為支給條件者,係以「現職銓敘審定職系」為認定基準。
2.茲為利機關業務推動,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該職務代理人「曾經銓敘審定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所定職系有案者」,亦得認定具該加給表所定職系之支給條件,又上開所稱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認定,以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歷次修正所定職系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