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依銓敘部令釋及函釋內容辦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係因需同一居住地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達一定期間,放寬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現職公務人員復應較高考試如符任用法22條第2項規定,於訓練期滿取得新考試及格資格後,得改以新考試銓敘審定,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所定情形,重新銓敘審定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