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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112年4月26日台內移字第11209110681號令修正發布。

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其中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明定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及返臺後通報規定;並為因應實務需求與健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管理機制(明定各機關收到返台通報表後,應將通報表以上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方式傳送主管機關),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