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並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將冒險犯難之態樣整併至危險職務範疇,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考績辦理方式。
二、公務人員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人員,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惟因公傷病原因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且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三、公務人員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之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一)由機關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二)受考人於考核期間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該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