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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轉任條例第9條施行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適用補充規範。

鑑於專技轉任條例修正後,業於第9條增訂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之任用資格(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年限由6年縮短為3年),而參照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交通事業人員,其身分屬性本為專技人員,且為符二類轉任辦法係為利二類人員交流之意旨,渠等參照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現職交通事業人員,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簡任官等職務時,曾任年資於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其考試、年資及年終考成結果,如參照合於專技轉任條例第9條規定,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採計提敘簡任職等及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