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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

  • -摘要有關退休重點規定
    一、適用對象: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至現職人員、曾任依退撫法令得併計之年資者,則非適用對象,仍適用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二、個人專戶制: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設置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強制提撥費率為本(年功)俸加1倍按15%之提撥費率(個人負擔35%;政府負擔65%),另新增得於5.25%範圍內自願增加提繳。個人強制提撥金額及自願增加提繳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三、設置自主投資平台: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規劃設置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及人生週期基金等至少4種投資組合標的。保守型投資標的組合,給予最低保證收益。
    四、定期給付方式及請領年限: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請領月退休金,分為
     (一)攤提給付:固定,按請領時之計算公式及年齡對應之平均餘命計算年限。
     (二)定額給付:不固定,領至個人專戶餘額結清止。
     (三)保險年金:退休時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請領年限依契約而定。
    五、退休部分:
     (一)條件: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自願退休:任職年資25年以上或任職年資滿5年且年滿60歲。屆齡退休:年滿65歲)
     (二)給付種類:一次、月或兼領。
      1.任職年資未滿 15 年限領取一次退休金。資遣及離職者,僅得請領一次給付。
      2.任職未滿5年離職之公務人員及資遣公務人員,得暫不請領個人專戶金額,至遲於年滿60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之金額。
      3.任職5年以上離職且適用保留年資規定者,則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其離職後,個人專戶金額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且給予最低保證收益。
    (三)無請領年齡限制,但須成就退休或資遣或離職條件。
    (四)發放期程:月退休金,按月發給;但可選擇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發給。保險年金:依契約定期發給。
    (五)因公命令退休:
     1.請領一次退休金時,任職年資未滿5年者,以5年計給;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年資未滿20年者,以20年計給。
     2.加發一次退休金、退休金給付金額計算基準、基數內涵、計算標準均比照現行制度計給。
     3.實際撥繳年資未滿5年或20年部分之退撫儲金費用,由服務機關全額負擔並一次補足存入個人專戶累積金額。
     4.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其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含自願增加提繳之本息及上述加發存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應;如有不足支應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休金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5.因公命令退休條件之認定標準及審查程序 均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遺屬給與:遺屬得選擇一次領回亡故公務人員專戶內之餘額,或按月支領。
    七、撫卹:
    (一)條件:均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
    (二)給付方式:
     1.一次撫卹金或一次及月撫卹金(含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均照現行計算標準給與。
     2.因公撫卹者,照現行規定給予擬制年資,實際撥繳年資未滿擬制年資部分之退撫儲金費用,由服務機關全額負擔並一次補足存入個人帳戶。
     3.因公撫卹者,照現行規定加發一次撫卹金。
     4.撫卹金之支給均先以其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收益(不包含自願增加提繳之本息)及存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應,不足部分,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