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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適度放寬轉調之限制,銓敘部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適度放寬轉調之限制,銓敘部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修正重點如下:
1.高/普/初考、地特、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身障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2.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為避免上開人員頻繁調動,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