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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1年12月28日經總統令公布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1年12月28日經總統令公布,依該條例第15條規定,除第8條及第9條增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二、以專技人員考試係屬國家對各該專業領域人員執業能力之審核,通過考試之專技人員亦屬經相當嚴謹之國家考試及格者,已具擔任公部門特定職務之專業能力,如再輔以相當資歷及適當遴選程序,使渠等得以轉任公務人員,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專技人員進用方式及增訂專技人員初次轉任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

(二)增訂用人機關應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擬進用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並辦理公開遴選事宜。

(三)考量久任人員職務歷練與職涯發展及培育簡任轉任人員跨域專業職能,增訂資深績優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限制之規定。(舉例詳如銓敘部函)

(四)為使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得與一般公務人員取得一致,增訂經專技高考及格之轉任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條件,其中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年資規定縮短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