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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照修正後條文規定辦理事項如下:
1.各服務機關辦理命令退休時,得依當事人意願不進行職業重建服務程序:審酌實務上是類人員,多已請延長病假或留停,為解決實務衍生困擾,增訂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時,服務機關得不進行職業重建程序。
2.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