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本條例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配合軍公教退撫法規,及考量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1.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本基金其他有關收入之規定。2.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暫停及恢復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3.配合本條例,增訂新制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之計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