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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修正發布

茲本條例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配合軍公教退撫法規,及考量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1.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本基金其他有關收入之規定。
2.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暫停及恢復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3.配合本條例,增訂新制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之計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