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要點如下:1.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2.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近期修正,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