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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密度及其適用範圍,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適度調整,爰就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因應司法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成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意旨,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本法適用對象條文移列,修正相關文字,並增訂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

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不適用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公務員服從義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公務員應謹慎發言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義務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規範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就(到)職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公務員奉派出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因應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意旨,修正公務員服勤義務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基於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增訂公務員請假假別等相關規定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修正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相關規定,並增訂緩衝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因應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工作性質特殊,修正其經商禁止及兼職規定另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