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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1 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發布

【最新人事法令消息】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

  1. 銓敘部發布:修正公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生殖失能」種類第4-20號「部分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45歲」之規定,並訂自111年7月1日生效!!
  2. 女性公保被保險人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生喪失生殖能力:

    1.子宮切除

    2.兩側卵巢割除

    3.因癌症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

  3. 上述「部分失能」標準原訂有「年齡須未滿45歲」的條件,本次修正刪除該年齡條件後,女性公保被保險人有上述情形之一且確定失能日是在「111年7月1日(含)以後」者,依上述標準請領公保部分失能給付,就不用受「年齡未滿45歲」之限制囉。
  4. 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及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已公布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供外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