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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勞動部111年1月18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

修正重點如下:
1.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2.書面應記載事項。
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