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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銓敘部本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釋以,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有關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補充說明

本年824日令函所稱「全部工時」與一般行政機關服勤規定一致,亦即依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係經服務機關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例如輪班輪休制)者,則依該機關之規定認定。。

個案所具年資無論是否係「按月」支薪,倘符合「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全時專任」等要件,即得自11111日起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相關特殊案例之處理:

()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於公立學校教育實習之年資,如係依師範教育法規定辦理者,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如係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者,不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後未經派代任用者,該段訓練期間仍得併計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