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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初任公務人員或現職公務人員復應考試錄取者之休假日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初任公務人員應俟其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一)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於1月派代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日數,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二)2月以後派代者,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二、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期間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是渠等人員之休假得賡續實施。

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期間未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

三、因其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年資未銜接之情形,是有關其休假日數之計算,應俟渠等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派代任用後,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四、如於派代當年度另具有經該部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得將該段任職年資合併其當年度經派代後之在職月數,計算其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