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基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類人員:補助基準上限調整為一萬六千元。
(二)第二類人員:新增四十歲以上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納入補助對象,另考量部分聘僱人員異動較為頻繁,基於政府資源有限,爰將聘僱人員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列為發給要件,補助基準上限調整為四千五百元。
(三)第三類人員:配合第二類人員納入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爰修正未滿四十歲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亦納入補助對象,並將聘僱人員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列為發給要件,另增列從事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