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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旨揭基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類人員:補助基準上限調整為一萬六千元。

(二)第二類人員:新增四十歲以上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納入補助對象,另考量部分聘僱人員異動較為頻繁,基於政府資源有限,爰將聘僱人員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列為發給要件,補助基準上限調整為四千五百元。

(三)第三類人員:配合第二類人員納入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爰修正未滿四十歲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亦納入補助對象,並將聘僱人員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列為發給要件,另增列從事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