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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並自110年3月23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為: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以約僱二等190薪點,月支報酬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核支,酌增部分文字,以臻明確。
增訂學校護理人員編制置雙職稱,依代理人所具資格,倘具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聘六等一階或約僱五等支薪;僅具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