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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類】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疑義。

  1. 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第3款(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  4款(育嬰、依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侍親及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辦理。
  2.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    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