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經銓敘部令釋: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無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均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未有妨礙,並留意相關規範,始得為之。詳文請參考附件
業經銓敘部令釋: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無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均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未有妨礙,並留意相關規範,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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