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不同申請者於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個相同設施,以個别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2. 本要點審查要項表未明定基地面積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者,仍需依本要點不得超過0.3公頃面積之規定辦理。3. 另針對於農業業設置太陽能板之申請面積,建議農業局及經發局後續可考量農地實際使用情形及太陽能設置相關法令規定研議限制面積,以兼顧農地農用及再生能源推廣。
1. 有關不同申請者於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個相同設施,以個别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
2. 本要點審查要項表未明定基地面積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者,仍需依本要點不得超過0.3公頃面積之規定辦理。
3. 另針對於農業業設置太陽能板之申請面積,建議農業局及經發局後續可考量農地實際使用情形及太陽能設置相關法令規定研議限制面積,以兼顧農地農用及再生能源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