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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臺南市都市計盡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密查要點」第七點有關面積限制之疑義乙案

1. 查旨揭條文第二項「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不受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其申請之面積合計不得逾一公頃」。係第一項規定在特定條件下之例外但書,條件之一需有「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該「『數』相關設施」始具備不受第一項0.3公頃面積限制之資格,爰每一申請設置案之「基地面積」仍應符合該點第一項0.3公頃面積之限制,先予敘明。

2. 另「數相關設施」究屬「相同」或「相異」種類之使用設施,條文尚無明訂,惟仍需一併符合「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不影響附近交通順暢」及「不違背設施設置相關規定」等要件,始有第二項面積合計不得逾1公頃之適用。至於來函所詢個案涉及具體之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自行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