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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及農業區 得否設置堆高機操作技能訓練場所,或其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所

1. 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設,不得從事裝卸貨物場所。輕查堆高機操作術科技能訓練、或其衛科技能檢定應包括「堆高機拿儲裝卸作業」項目,除有妨害居住安等之虞,且核於上關規定不符,故不得於住宅區內設置。

2. 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第2款第19目及第18條第2項規定,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除供工業使用外,另得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職業訓練設施」使用。爰堆高機操作術科技能訓練、或其術科技能檢定場所,由本府勞工局認屬職業訓練設施並經審通查核准後,自得於乙種工業區或甲種工業區內合法使用。

3. 另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裝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鑑於堆高機操作術科技能訓練、或其術料技能檢定場所非屬上開規定之農業區正面列舉之項目,爰不得於農業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