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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康區鹽南段315、316、319地號等3筆甲種工業區土地內可否興建瀝青工廠(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案

1. 永康區鹽南段315、316、319地號等3筆土地位屬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甲種工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95年2月6日實施「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2. 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略以,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等設施為主,並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一、煉油工業。二、放射性工業。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瀝青工廠(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尚非屬前開列舉禁止使用業別,如經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尚得於甲種工業區內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