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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建築物高度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 上版日期:111-08-17 下午 05:30:00
  • 類型:都市設計

新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建築物高度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10583376A號

附件:新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建築物高度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主旨:訂定「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建築物高度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七章第七節都市設計準則第三條。
二、「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作業要點」第11點。
三、臺南市政府111年4月20日府都設字第1110479214號函(111年度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5次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文件:「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建築物高度都市設計審議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