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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4月15日第111次會議)

  • 上版日期:111-04-29 上午 09:12:00
  • 類型:都市規劃

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

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前經100年10月31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次會討論後實施,考量110年9月28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6次會議通過之「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已訂有負擔公共設施辦法,針對協議書簽訂與完成負擔公共設施期限、以土地回饋或代金計算(已修改為以市價查估為原則)之執行方式等亦有明確規定,惟本原則規範代金係以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變更負擔回饋之公平性,爰予以檢討、修訂審議原則相關內容。

參考「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相關內容,及目前辦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相關案例,本次就應檢附文件、負擔公共設施辦法等相關條文提出增修訂,以作為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並得就實際情形審決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本市目前辦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相關案例,刪除部份應檢附文件並整併條文。

二、配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內容,修訂部份文辭。

三、「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已規定負擔公共設施辦法(協議書簽訂與完成負擔公共設施期限、以土地回饋或代金計算之執行方式等),爰相關執行方式依該規定辦理。

四、新增本原則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