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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哪些?

  • 上版日期:109-09-01 下午 02:46:00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對送出基地做出條件限制如下:

  1. 第6條:送出基地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2. 第7條: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

二、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102.01.07)第3條規定送出基地以下列土地為限:

  1. 公園用地。
  2. 兒童遊樂場用地。
  3.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4. 綠地。
  5. 廣場用地。
  6.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7. 計畫道路用地,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已供公眾通行者。
  • 與接受基地相鄰接之未開闢計畫道路,且任一端連接已開 闢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
  • 寬度八公尺以下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容移送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