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對送出基地做出條件限制如下:
- 第6條:送出基地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 第7條: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
二、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113.1.18)第3條規定送出基地以下列土地為限:
- 公園用地。
- 兒童遊樂場用地。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綠地。
- 廣場用地。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計畫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 經本府教育局同意取得之學校用地。
-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 經本府文化局公告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土地做為送出基地者,應經本府工務局或其他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取得,道路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