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對送出基地做出條件限制如下:
- 第6條:送出基地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 第7條: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
二、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102.01.07)第3條規定送出基地以下列土地為限:
- 公園用地。
- 兒童遊樂場用地。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綠地。
- 廣場用地。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計畫道路用地,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已供公眾通行者。
- 與接受基地相鄰接之未開闢計畫道路,且任一端連接已開 闢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
- 寬度八公尺以下之未開闢計畫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