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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草案)

  • 上版日期:111-11-01 下午 01:49: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11128388A號
附件:「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圖
 

主旨:預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草案),特此公告。
依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草案):
(一)施行範圍(如附圖):
1、本市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G。
2、本市臺86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
(二)施行範圍內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但經本府指定之低碳示範社區公有建築物須為鑽石級綠建築。
2、設置太陽能熱水設備、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
3、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三)電話:(06)2991111#8416
(四)傳真:(06)2953342
(五)電子郵件:kairi0315@mail.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