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40419737A號
主旨:公告「擬定臺南市東區光明段581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聽證會,訂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辦理。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及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及地點: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5月14日起,至104年6月2日止,公告20日。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東明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聽證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聽證期日:民國104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聽證場所:臺南市東區大學東寧社區聯合活動中心(臺南市東區林森路2段252號1樓)。
三、聽證程序:
(一)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七、張貼處:1、臺南市政府公告欄。2、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3、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4、刊登新聞紙(不含附件)。5、臺南市東明里辦公處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