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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1943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起依法公開展覽30天並辦理公聽會及聽證,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04-07-07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7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40620442B號
主旨:「擬定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1943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起依法公開展覽30天並辦理公聽會及聽證,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公開展覽時間: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6日止,共30天。
二、 公開展覽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本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東區德光里辦公處公告欄。
三、 公開展覽書圖:擬定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1943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四、 公聽會舉辦時間及地點: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星期五)15時,假臺南市東區德光里活動中心1樓(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11號)辦理,歡迎踴躍參加。
五、 聽證舉辦時間及地點: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星期一)15時,假臺南市東區德光里活動中心1樓(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11號)辦理,歡迎踴躍參加。
六、 聽證程序:
(一) 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二) 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 陳述意見。
(五) 詢問及答復。
(六) 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七、 當事人之權利:
(一)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八、 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九、 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十、 張貼處:1、臺南市政府公告欄。2、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3、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4、臺南市東區德光里辦公處。5、刊登新聞紙(不含附件)。
十一、 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略附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以作為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之參考。並得由相關權利人依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提出申請,由本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以保障相關權利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