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一、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至103年8月3日止,公告20日。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土地所有權人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永華路二段六號)
三、聽證舉辦時間及場所: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14時30分,假東智里活動中心(臺南市長東街46巷8號)舉行。
四、聽證主要程序:
(一)主持人介紹出席聽證之人員,並說明案由,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承辦單位摘要報告案件之案情及處理情形。
(三)出席聽證者陳述意見
(四)相互詢答:發問內容應限於與案件有關之問題。
(五)終結聽證:作成聽證紀錄,交由到場發言者簽名或蓋章後確認。
五、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應親自出席聽證,無法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出席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者並應出示委託書。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資訊:公告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本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東區東智里辦公室公告欄。
七、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得於聽證期日十日前將書面意見或資料提交本府(格式如附)。
八、當事人如缺席聽證僅提出書面意見,由本府人員當場宣讀其書面意見。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或提出書面意見,視同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九、聽證之機關:臺南市政府
聽證之機關:臺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