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擬廢止臺南市安南區原佃段1423地號(部分)內土地現有巷道案」
依據:
-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及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102條及第104條。
公告事項:
- 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抄本張貼於本市安南區公所、本市安南區原佃里辦公處及擬廢止巷道處。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依法向本局提出意見,並提供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評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