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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部分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甲種工業區、農業區及公園用地)(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期新建工程)案」自109年2月17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09-02-17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90193034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及計畫書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部分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甲種工業區、農業區及公園用地)(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期新建工程)案」自109年2月17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09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90800473號函核定。
三、行政院109年1月30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90800474號函備案。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9年2月17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