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00404653A號
附件:計畫書、圖各乙份
主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部分港埠專用區為道路用地及道路用地兼供廣場使用、部分水域用地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安平漁港跨港大橋新建工程)案」自110年4月8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0年3月18日台內營字第1100803661號函及行政院110年3月19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10080366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0年4月8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計畫書、圖乙份。
四、本案計畫書、圖檔案另可至本府網站(https://www.tainan.gov.tw/)市政公告與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dweb.tainan.gov.tw)公告事項中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