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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自111年2月16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11-02-16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10196258A號

附件: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自111年2月16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本案業經內政部111年1月11日台內營字第1110800076號函核定並奉行政院111年1月12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110800090號函准予備案。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2月16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