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第十四案(停4)及第二十六案)」自110年5月13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10-05-13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00559418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及計畫書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第十四案(停4)及第二十六案)」自110年5月13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0年4月26日台內營字第1100806084號函核定。

三、行政院110年4月27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100806085號函備案。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0年5月13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