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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2案)(部分公園用地、乙種旅館區、步道用地、道路用地為水域用地、健康休閒專用區、公園(兼供滯洪池使用)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案」自110年1月28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10-01-28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00116771A號

附件:

 

主旨:「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2案)(部分公園用地、乙種旅館區、步道用地、道路用地為水域用地、健康休閒專用區、公園(兼供滯洪池使用)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案」自110年1月28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0年1月5日台內營字第1090822647號函及行政院110年1月6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9082264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0年1月28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