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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自109年12月28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 上版日期:109-12-28 上午 12:00:00

臺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91543264A號

附件:

 

主旨:「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自109年12月28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09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90820209號函及行政院109年12月8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908202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9年12月28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