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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3年度住宅補貼

  • 上版日期:113-07-03 下午 01:51:00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8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49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62戶。

三、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二。

四、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

五、申請方式:

(一)採書面申請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或逕送至本局都市住宅科(永華市政中心9樓、新營辦公室-新營區中正路15號)及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中西區、永康區、仁德區、麻豆區、歸仁區、西港區、新市區、七股區及玉井區等13區公所申請。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四)。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

「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113年8月1日開放下載)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臺南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①均無自有住宅。

②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3.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

4.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一、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12年8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1,0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二、本局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於審核補貼案件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